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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無逃漏稅實證 予以抗辯
王先生為C公司的負責人,長期與D公司進行機器買賣長達20幾年,直到89年、90年間因為D公司營運不佳支票跳票,才沒有生意上往來,但是C公司所開立給D公司的發票,上面記載的金額都是合法的。但是卻被調查局認為D公司在帳務上有明顯逃漏稅捐,而據以王先生為C公司的負責人,亦有涉嫌幫助D公司逃漏稅之嫌疑,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王先生委任本事務律師進行辯護。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逃漏稅捐幫助犯之規定,要有配合D公司製作不實發票或相關交易會計憑證的客觀事實,而且要有幫助逃漏稅的主觀意圖。再者,如果D公司並無逃漏稅捐之行為,幫助行為自然不存在。因此,律師詳細審閱對照每一筆交易資料,發現C公司與D公司間的買賣都沒有不實金額、不實交易的情形,因此,為王先生採取無罪抗辯。
調查局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庭偵查後認為,D公司因營運不佳而在會計師簽證申報的資產負債表中,雖在無會計憑證情形下,將借貸差額置於預收帳款之會計科目下,即認為D公司有記載不實的情形,列預收款項目記載之預收款部份,亦有統一發票可供稽核,因此,D公司並無不實申報的情形。
王先生在檢察官偵查時向其說明其為C公司的負責人,長期與D公司進行機器買賣長達20幾年,直到89年、90年間因為D公司營運不佳支票跳票,才沒有生意上往來,但是C公司所開立給D公司的發票,上面記載的金額都是合法的。檢察官在交叉比對證人證詞以及相關發票、交易憑證後,認為王先生亦無申報不實之情形。因此,不能僅憑D公司之會計師在偵訊中之陳述,而無其他直接證據之情形下,遽認D公司與王先生由其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故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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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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