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兩人因感情失和於民國92年6月27日協議離婚,當時張先生承諾每個月給付吳小姐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萬3千元,但之後就不付錢,最後積欠吳小姐459萬5千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吳小姐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張先生依約給付生活費。詎料,張先生於收到支付命令時,竟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將自己名下的房子,於100年8月22日無償贈與現任妻子蔡小姐。
【 原告主張 】
- 協議離婚時,男方(張先生)同意給予女方(吳小姐)每月生活補助費63,000元,並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
- 離婚協議書之離婚條件第一條也約明雙方之子由女方(吳小姐)養育監護,顯示張先生與吳小姐所育之子於離婚後是由吳小姐所扶養。
- 此贈與行為對吳小姐受有損害,所以吳小姐可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該期間應負擔之扶養費。因此,吳小姐可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請求撤銷張先生與蔡小姐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0年8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即於100年8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豋記之物權行為,及請求蔡小姐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 勝訴關鍵 】
本案吳小姐諮詢聯晟法網葉鞠萱律師後,律師將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者,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至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處於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而言,得聲請法院撤銷等法律意見詳細分析給吳小姐了解,並指導吳小姐假扣押強制執行相關程序,認為此案勝訴機率極高,帶給原告吳小姐信心及勇氣,因此委任葉鞠萱律師承辦此案。大約經過六個月,不出所料,勝訴的判決書終於寄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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