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判決: |
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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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阿夢和青青是配偶關係,他們在97和99年的時候在新竹及台南各買一棟房地,當時的所有權是各二分之一。之後在100年8月的時候,阿夢和青青為了要讓新竹和台南的產權獨有,因此做了一個協議即「阿夢位於新竹的二分之一房地產權移轉給青青,青青則將位於台南的二分之一房地產權移轉給阿夢」,並且約定讓第三人阿珠地政事幫忙辦理過戶。
阿珠在辦理這兩件不動產移轉的期間,某日突然接到青青的通知說他們有達成【最後協議】:「新竹產權照常過戶,台南的要取消」,當時阿珠為了確認是不是阿夢也有此意,因此打電話詢問在國外的阿夢,阿夢聽完阿珠的敘述後在電話裡頭說:「暫停就暫停」因此阿珠就暫停台南房地之過戶,沒多久就完成新竹房地產權移轉登記。
等阿夢101年回國後才知道阿珠辦理了新竹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沒有辦理台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心急如焚的阿夢趕緊寄第一封存證信函要求青青也要依約履行,但是青青置之不理,阿夢只好再寄第二封存證信函限期青青快快移轉台南的房地產權,惟青青仍不予理會。
【 答辯重點 】
- 阿夢和青青之間是不是真的存有【最後協議】?
- 阿夢起訴所主張的解除契約是否合法?
【 勝訴關鍵 】
- 在許盟志律師抽絲剝繭之下了解全貌事實,技巧性的運用法條,依照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因此青青須要就達成【最後協議】乙事做出相當說明。再加上詢問證人:青青在電話中所述「暫停就暫停」云云,指的暫停是新竹、台南房地產權移轉皆暫停辦理抑或是撤銷以後都不辦了,因證人回答伊不知僅係暫停辦理或撤銷以後都不辦了。綜上,青青無法舉出證據證明有最後協議之情事,又阿夢所言無法明確判斷真意,自難讓法官產生有利於青青之心証。
- 阿夢回國後得知上述事實,趕緊找本所許律師諮詢,在許盟志律師的幫助下連發兩封存證信函限期青青履行台南房地移轉之義務,青青屆期仍不依約履行,當然符合法定解除契約的要件,因此阿夢所主張的解除契約當然合法!
最後,法院判決青青要把新竹房地產權移轉二分之一給阿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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