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 胖虎於原審起訴主張:大雄陸續向胖虎借款共計新台幣1200萬元,並約定大雄應按月支付百分之1.5利息,後雙方簽立借貸契約書載明:「確認大雄向胖虎借貸1200萬元正」。嗣後大雄先清償600萬元,故雙方另簽立協議書約定:「大雄向胖虎借貸1200萬元正,大雄已匯款還清600萬元,尚欠600萬元,胖虎方得隨時依照未兌支票五張票面金額還清」。經胖虎多次催討,大雄僅再清償20萬元,後大雄即未再為任何之清償,故胖虎向大雄起訴請求清償剩餘之580萬元。
- 原審法院判決大雄應對胖虎清償580萬元。大雄不服,大雄委託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對於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 勝訴關鍵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提出了下列勝訴之關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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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主張胖虎只匯款1043萬元給大雄,因此大雄的實際借款金額只有1043萬元,而非以擔保支票之面額1200萬元為借款金額。
- 依法滾入原本,並不包括違法滾利之情形在內,經過律師詳細計算,發現胖虎之前有違法滾利的情形,因此該部分可作為本金的清償。
【 案件結果 】
上訴審法院認同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將原判決(大雄應對胖虎清償580萬元)部分廢棄,改判大雄只需對胖虎清償約350萬元,換言之,大雄委託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處理本件上訴事宜,足足省下了大約2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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