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律師: |
許盟志律師、林俊賢律師、韓忞璁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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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胖虎起訴意旨略以:凱凱與胖虎為同班同學。凱凱於某日該校生物實驗教室上課時,突然轉向正戴上聽診器之胖虎,未事先知會即突然徒手用力拍打其所配戴之聽診器鼓面,導致胖虎受有突發性耳聾及聽力受損。原審判決凱凱應對胖虎賠償500萬之本息。凱凱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 答辯重點 】
許盟志律師、林俊賢律師、韓忞璁律師在檢視過本案一切卷證資料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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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胖虎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囑託臺灣大學附設臺大醫院鑑定結果,顯示胖虎有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而依純聽力檢查報告,顯示其之健康影響,尚未達勞工保險之任何殘廢等級;若根據美國永久性失能指引第六版,胖虎全身勞動能力減損約10%,是胖虎主張伊因系爭傷害造成聽力受損為殘障第13級,喪失勞動能力23.07%等語,即顯屬無據。
- 原審判決對於未來性之一次給付竟均未依照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顯有違誤。
- 胖虎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賠償顯屬過高,不足憑採。
【 判決結果 】
上訴審法院認同許盟志律師、林俊賢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將原判決(凱凱、凱爸連帶給付胖虎之金額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本息部分)部分廢棄,成功幫凱凱爭取到合理賠償金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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