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 丙經營獨資商號,自民國89年間起,即與乙有互相合作之承攬契約關係,並定期結算派件報酬。嗣丙死亡,由丙之妻子甲(即本案委託人)向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為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 雙方繼續合作了一段時間後,乙即終止與甲之合作,經甲結算後,乙尚應給付甲報酬共計311,145元。詎料,乙卻主張他沒有積欠任何報酬,且他是跟丙做生意,債權屬於丙,而不願意將報酬給付予甲。
- 甲知道這均係因為乙看她喪夫、孤家寡人一個好欺負,於是甲來到聯晟法律事務所,想要尋求專業之協助,以捍衛丙與自己的權益,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知道甲想要守護丙生前一手創立起來的企業,因而被甲深深感動,兩人遂決心聯手為甲爭取應有的權益,於是決定起訴向乙追討派件報酬共311,145元。
- 因為訴訟過程耗時費力,因此在訴訟期間,聯晟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亦時常透過電話從旁鼓勵支持甲,希望甲能夠撐下去。
【 主張重點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提出了下列勝訴之關鍵主張:
- 乙與該獨資商號間,是著重在工作的相互支援,至於該獨資商號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對於乙而言,並不影響。
- 況且,乙明知道丙過世,該獨資商號由甲持續經營,仍繼續與該獨資商號維委辦關係。
- 經結算後,乙確實尚未給付311,145元之報酬。
【 案件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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