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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兩津公司以大雄不遵守公司管理規定為理由,解雇大雄。 【 答辯重點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在檢視過本案一切卷證資料後主張:(一)兩津公司系爭工作規則並未公開揭示,對大雄自不生拘束效力,況且大雄並無兩津公司所指摘之情事。(二)縱認系爭工作規則已生拘生效力,惟兩津公司對大雄所為之處分,亦與系爭工作工則所示之內容不符。(三)縱認兩津公司對大雄所為之處分,與系爭工作工則所示之內容相符,惟大雄行為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兩津公司之解雇行為有違最後手段性原則,並不合法。(四)兩津公司非法解雇大雄,自不生合法解雇之效力。而兩津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大雄爰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失業給付差額、超時工作、職業災害補償醫療等費用。【 判決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