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
不予受理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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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原處分略以「兩津學校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大雄、靜香來臺灣從事專業交流,原行程為103年8月28日至103年9月3日期間來臺(核准停留期限為自入出境翌日起6日),惟上述人員未依表訂行程入出境,經查未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陳報行程變更備查,違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6條規定,且逾期停留2日,爰依該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予受理兩津學校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其不予受理期間自104年1月13日起算6個月。行程變更未陳報備查一節,予以警示」云云。
兩津學校不服爰提出本件訴願。
【 主張重點 】
韓忞璁律師在檢視過本案一切卷證資料後主張:
- 兩津學校對於大雄、靜香因私人旅遊因素擅自提前入境之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自不應處罰,是原處分即應予撤銷。
- 原處分並非係選擇損害最少(侵害最小)之方式,其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間亦顯失均衡,故原處分與比例原則相違悖,應予撤銷:經查,原處分不予受理兩津學校代申請乙節,對於兩津學校既已排定之兩岸交流活動影響至深,將全面衝擊兩津學校兩岸學術與教育之交流,並且影響國際競爭力。且將波及到學生到校就讀、研修生與短期交流或學習(數週至數月不等)等部分,而對於學生、研修生與短期交流或學習(數週至數月不等)等部分,產生重大影響,侵害兩津學校以及學生之權益甚鉅。
- 韓忞璁律師於提出訴願時,並一併聲請停止執行,而主張對於兩津學校代大陸地區學生、研修生與短期交流或學習之申請,具有「不可逆性」,一旦不予受理兩津學校代申請之處分開始進行,兩津學校、學生、研修生以及短期交流或學習生來台受教育與研究之權益,將遭受終局性、不可回復性之侵害,且此等侵害亦非事後得以金錢填補,故本件若不予停止執行,其將造成不可回復損害、不可逆之衝擊,而有急迫之情事甚為明顯。
【 案件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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