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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副」,好重的罪喔!
伏地挺身預備~~!開始!
  車子行經兩旁種滿整齊劃一的行道樹,約莫五十公尺轉彎處,映入眼簾第一幕的是一面長約二十公尺、高約三公尺的精神標語牆,紅底黃字寫著「勿忘在莒」四個字!此時我的精神開始有點抖擻起來(畢竟喚起當兵時的情景)。
「嗶嗶…嗶……」營區大門口憲兵揮手向我示意停車。
「請問長官您有什麼指示嗎?」營區大門口的憲兵問著。
「我找陸戰隊一營二連的士官張大軍,我是他委任的律師」我向大門憲兵表明來意
「長官您稍後一下,待我通知營上值星官後,再通知您。」憲兵隨即聯絡。
  一營派一位士官前來引導我進入營舍,行經操場時,操場另一邊又有兩面水泥牆,也是紅底白字,寫著「一日陸戰隊」、「終生陸戰隊」!(部隊好像很愛搞這個耶)
  我向張大軍說到:「張大軍,因為你被部隊以涉嫌貪污罪,而向軍事檢察署提出告訴,你知道你家人很擔心這件事,因為如果你被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判決有罪,兵就當不完囉!」

張大軍說:「什麼貪污罪?我承認我是有向阿兵哥借錢,但那都是小錢而已」。

我追問:「小錢也是錢,貪污一元也是要法辦,你知道嚴重性嗎?虧你還是一位領導士官幹部,難道幹部基礎訓練沒教過嗎!」

張大軍回答:「我知道啊,但是這件事被上級知道後,部隊的長官有對我約談輔導,我也有寫悔過書、自白書,表示悔過,欠的錢也已經還給他們了。」

聽完張大軍的敘述之後,心想,民法上的消費借貸行為怎麼會便成「貪污」?

好重的罪喔!

  經詳閱卷宗內軍方的案件紀錄資料,原來張大軍時常要阿兵哥幫忙「先出錢」,如理髮、買香煙、飲料等等,但是事後「都沒還」,而低階的阿兵哥怎麼敢向他「催討」?
  張大軍的行為在阿兵哥眼中擺明是「凹兵」大家都敢怒不敢言。(附帶說明一下:張大軍身高一九○公分,身材高大壯碩,身形長相十分「陸戰隊」!)還有,張大軍時常要阿兵哥在出公差或是銷假回營時,攜帶「愛心」(註)給他,有一位阿兵哥因為沒有帶「愛心」給他,就被張大軍「公報私仇
」,利用休息時間「訓練體能」叫他做伏地挺身,每次五十下,共計三次。
  另外某日早上張大軍剛好是值星官,有位連上弟兄於早點名時遲到且服裝不整,於是張大軍罰他交互蹲跳五十下,才讓他入列。

張大軍不解的問:「要阿兵哥做伏地挺身、交互蹲跳有什麼問題呢?」

我說:「因為你是在懲罰士兵,依照陸海空軍對於士官兵的獎懲規定,懲罰項目並不包括這些。」我順手拿出一份影印的條文送張大軍當見面禮。因為張大軍是基層領導幹部,平時管理阿兵哥生活作息
、以及基本的作戰訓練。為杜絕軍中基層幹部的不當管教與禁止高階向低階借貸金錢的惡習,軍中一直在宣導這方面的規定。

   經過整個案情的了解,我想部隊長官在處理這件事的做法雖然「小題大作」,但其實也是「情有可原」。此外,張大軍這個副排長(軍中俗稱「排副」),在某次基地訓練演習中,與排長發生爭執,竟然把排長的車刮了一道,還把車胎放氣!再加上凹兵行為,部隊裡真的已經到無法忍耐的地步。 我問張大軍:「你到底在想什麼?凹兵還不夠,還去刮排長的車!」

張大軍回答:「我知道錯了啊,因為一時氣不過,總覺得他在背後『搞』我,所以我才把排長的車刮了一道,還把車胎放氣!總之是我不對啦!」

我說:「就算人家年資比你淺,人家是官拜中尉,好歹也是你的長官,意見不合就要溝通,要『搞你』明著來就好了,何必背地裡?如果阿兵哥刮你的車,你不知道會不會把人家怎麼樣咧!還好排長不追究。」「不過,你凹兵及不當懲罰的行為,部隊也要一併追究!」

張大軍用緊張的語氣問到:「那是不是會判很重?」
我回答他:「要看你的態度而定啊,然後我們一起來努力看看。」
張大軍:「我知道錯了,我不想被關……」

  案件經過軍事檢察官傳喚調查,檢察官也認為張大軍的行為並不符合貪污罪的要件,因此乙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張大軍對阿兵哥施以法定種類的懲罰,則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而遭提起公訴。經軍事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大軍本性不壞,平日表現良好且受此次教訓也心生悔悟,判決張大軍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


【註:所謂愛心,就是孝敬長官或慰勞弟兄的丹露,通常以食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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