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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行使調查權的國家
1993年大法官在作出釋字三二五號時,說過由於我國乃五權政府,調查權屬於監察院,而立法院沒有調查權,只有文件調閱權,且行使上有諸多限制。今年大法官釋字五八五號,雖然宣告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但卻明白宣誓立法院擁有部分的調查權,推翻了自己十二年前的見解。  大法官為什麼會改變見解讓立法院有部分調查權呢?我們不得而知。不過,這或許跟憲政體制的改變有關。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我們將彈劾總統的權力從「監察院提案、國民大會決議」,改交由「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決議」,那之後立法院擁有總統彈劾提案權。  既然立法院有彈劾總統的權力,那麼,跟監察院可彈劾文武百官一樣,本就該擁有相當的調查權。如果其沒有調查權,如何發現彈劾事由,又遑論進行彈劾?立法院之所以組成三一九真調會,除了想要調查清楚三一九槍擊案真相外,更重要的目的就在於,若發現槍擊案幕後有所造假,則可據而推翻陳水扁總統當選的結果。因而,大法官既然知道三一九真調會的目的跟總統有關,當然不會忽視立法院有總統彈劾權這項權力,故在宣告真調會部份違憲之餘,仍然不敢完全剝奪立法院的調查權。  不過,大法官雖然給了立法院部分調查權,但仍給的不甘不願。相照於監察院所擁有的調查權,立法院的調查權仍然跛腳。其在調查事項和調查權力上受到拘束。一、解釋文說:「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這個武斷的限制從何而來,大法官沒有說明。如果立法院想調查總統弊案,總統可否說其有行政特權而不用公開?二、解釋文說:「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亦即立法院對不配合調查的官員,只能處以罰鍰,不像監察法對於不配合調查的官員,享有相當大的調查、保全權力。  不管如何,至少根據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應該享有調查權。但是,陳水扁總統和執政黨,卻似乎徹底漠視上述法治發展的背景,更不願意落實這樣的制度。不但不願給立法院調查權,還讓監察院空轉半年,使我國成為一個無法行使調查權的國家。  一、總統負責提名監察委員,上一次陳總統所提的監委名單因為立法院議案屆期不連續原則已經失效,陳總統理應提名新人選名單,但陳總統卻不肯提出新名單,導致監察院空轉至今以逾七個月,讓執政黨相關人員不受到監察院的監督彈劾。  二、在野黨因應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於立法院中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但民進黨卻未提出「對案」,而只是反對。一般對於爭議法案,執政黨、在野黨立委都會提出自己的版本,好進行政黨協商。而今執政黨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案根本不提出對案,表示其根本無心修法,彰顯其根本不願意落實立法院調查權的盤算。  執政黨對於在野黨立委的爆料,認為其爆料內容未經查證、常常有所錯誤,而認為不可取。但實際上執政黨刻意打壓監察院和立法院調查權的行為,似乎才是不可取至極。就是由於監察院和立法院的調查權都受到限制,立委無法正常行使其調查權,無法進行更多的查證,才會透自己查案、媒體爆料的方式來接弊。如果執政黨真肯讓監察院、立法院對之調查,那麼立委的爆料品質大概就能隨之提升。但那真是執政黨所願嗎?!令人懷疑。 作者:楊智傑 2005/7/22 網站:楊智傑的異教徒法律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