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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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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輔仁大學研修歷史、法律雙學位。信仰西方哲人巴斯卡「人不過是思考的蘆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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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月12日撰寫完<危機與轉
機>一文後,已經一個多月不曾發表
過文章,或許是出於懈怠,也可能是
忙碌的生活,使我逐漸喪失了熱情。
沉澱的這些日子裡,不斷的輾轉思索
著將來,不免驚恐與徬徨。雖然持續
勤耕筆讀的生活,但是卻對於登錄文
章顯得意興闌珊,至今我已累積了不
少辛勤研究的成果,幾經思量仍預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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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遲發表的進度。從開學後,生活壓力與日俱增,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有如無舵之舟,航行
汪洋之上,茫茫不知何方。但是沉溺於知識的探索,卻也著實令人快慰,稍解煩憂,汲汲營
營追求法學理論,至今有幸一窺法學堂奧,雖然仍有所不足,卻不再感到艱澀。從紅潮興起
,社會動盪,學法者處此一困境,不知何去何從。當主事者宣稱推翻腐敗政權,主張惡法非
法,人民有權推翻不良政府的主張喧囂塵上。而身為法律人應如何看待此一現實情狀,頗值
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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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發展源流可知,法學向有一元論
、二元論與三元論主張上的分歧思想,這三
種不同觀點立基於對法律認識論、價值論、
實踐論之上,即對於法律「是」什麼、法律
「應該是」什麼、遵守法律的「義務」加以
分析。一元論者主張對於法律的認識、評價
和實踐視為一體不加區分,由此產生了自然
法思想。自然法學者主張惡法非法,即當我 |
們認為現行法律經過評價後,顯然是一種惡法,則我們沒有遵守的義務。三元論者則主張法
律認識、評價、實踐三者是屬於三個層次的問題,當我們認識這是法律,經過評價後認為是
一種惡法,但是與法律實踐服從三者間並不相同,此即法實證主義。換言之,即使我們認識
到有效法律,評價其為惡法,但是仍須遵守法律相關規定,因為個人主觀的意見,並不影響
法律的有效性,因為惡法亦法。二元論者則認為法律的認識與評價基本上是一體的,當我們
認識法律時即以經過價值性的判斷。但是與法律的實踐兩者並不相等。德沃金的詮釋法學即
奠基於此。二元論與三元論本質上是一致的,而兩者間的差異在於二元論於認識到現行法律
為一惡法,應藉由立法修正其缺失,使法律臻至完善。
十九世紀中葉,自然法思想幾經學者批判,宣告
其無效性與不當。原因在於自然法學說充斥著宗教、
道德、文化、習慣等觀念於其中是一種不確定、不可
靠的法學概念,甚至是有害於現行法秩序的觀念思想
。仔細觀察自然法概念,便可輕易得知為什麼自然法
是有害的,當現行法律牴觸個人宗教信仰時,是否我
們能宣告其無效而不遵守,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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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將蕩然無存,法律維持社會秩序功能將無法施展。又或者法律與個人生活習慣或道德
相牴觸,我們亦宣稱法律無效不加以服從,則社會將退回自然狀態。舉例來說,傳統中國認
為為父報仇是孝的表現,但是法律明文禁止私鬥尋仇,則根據自然法學說,個人是否無須遵
從法律,任意妄為。我想答案是不言可喻的。但是現在自然法學說仍然像遊蕩人間的幽靈,
久久不散,千年爭辯仍將繼續。自然法學說的復興關鍵在於二戰後紐倫堡大審,當時德國戰
犯所主張其所犯罪行,完全根據當時德國有效法律,屠殺猶太人是是忠於法律的工作。當時
審判法官認為法律必須以平等、正義、人權作為基本準則須體現人性、人道,主張“惡法非
法”依循自然法作為審判的基礎。對戰犯惡行予以制裁。千年的爭辯至此捲土重來,未來也
終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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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體系架構而論,法律旨在限制通常人的行為舉
止,在希臘的哲學思想中即對於此有過深刻的評論,卡力
庫勒斯(Calicules)指出「一切法律都是懦弱無能的多數
人所制定的。他們的目的全是自私自利,他們用法律拘束
強而有力的少數人,使少數強而有力的人不能侵害他們的
利益。」而謝索馬秋(Thrasymachus)則認為「法律只是
強者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東西,所謂權利只是強者
的利益」兩者看似完全相反的主張,但是指出的卻是相同
的事實即法律旨在限制一般人行徑。強者認為遭到法律的
制約,難以伸展。弱者認為被法律壓迫,苦不堪言。由此
可知,法律是建立在拘束一般大多數人的行為,目的也是
在保障一般大多數人的權益。法律的功利性在維持大多數 |
人的幸福,因此通常法律人傾向法實證主義的觀點,認為客觀、一致法律是須要被服從與遵
守的。如此才能維持法秩序的完整。當然,如此一來公理恐致犧牲,正義將被迫妥協。但在
維持法秩序的有效運行,通常法律人傾向保守立場,惡法亦法常被遵循不悖。限於法律框架
與困囿,無法跳脫法律思維所帶來的侷限性,常常感到無力,法律尋求的是正義真理,而在
法秩序面前則顯得卑微,在天平的兩極中擺盪,這也是法律人的困境與難解的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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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作 者:高運宏 (2006/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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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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