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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困境
高運宏 (2006/10/29) 寄信給作者
經歷: 輔仁大學研修歷史、法律雙學位。信仰西方哲人巴斯卡「人不過是思考的蘆葦」。
專長: 歷史、法律
  從9月12日撰寫完<危機與轉
機>一文後,已經一個多月不曾發表
過文章,或許是出於懈怠,也可能是
忙碌的生活,使我逐漸喪失了熱情。
沉澱的這些日子裡,不斷的輾轉思索
著將來,不免驚恐與徬徨。雖然持續
勤耕筆讀的生活,但是卻對於登錄文
章顯得意興闌珊,至今我已累積了不
少辛勤研究的成果,幾經思量仍預計
推遲發表的進度。從開學後,生活壓力與日俱增,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有如無舵之舟,航行
汪洋之上,茫茫不知何方。但是沉溺於知識的探索,卻也著實令人快慰,稍解煩憂,汲汲營
營追求法學理論,至今有幸一窺法學堂奧,雖然仍有所不足,卻不再感到艱澀。從紅潮興起
,社會動盪,學法者處此一困境,不知何去何從。當主事者宣稱推翻腐敗政權,主張惡法非
法,人民有權推翻不良政府的主張喧囂塵上。而身為法律人應如何看待此一現實情狀,頗值
得玩味。
  從法律發展源流可知,法學向有一元論
、二元論與三元論
主張上的分歧思想,這三
種不同觀點立基於對法律認識論、價值論、
實踐論之上,即對於法律「是」什麼、法律
「應該是」什麼、遵守法律的「義務」加以
分析。一元論者主張對於法律的認識、評價
和實踐視為一體不加區分,由此產生了自然
法思想。自然法學者主張惡法非法,即當我
們認為現行法律經過評價後,顯然是一種惡法,則我們沒有遵守的義務。三元論者則主張法
律認識、評價、實踐三者是屬於三個層次的問題,當我們認識這是法律,經過評價後認為是
一種惡法,但是與法律實踐服從三者間並不相同,此即法實證主義。換言之,即使我們認識
到有效法律,評價其為惡法,但是仍須遵守法律相關規定,因為個人主觀的意見,並不影響
法律的有效性,因為惡法亦法。二元論者則認為法律的認識與評價基本上是一體的,當我們
認識法律時即以經過價值性的判斷。但是與法律的實踐兩者並不相等。德沃金的詮釋法學即
奠基於此。二元論與三元論本質上是一致的,而兩者間的差異在於二元論於認識到現行法律
為一惡法,應藉由立法修正其缺失,使法律臻至完善。
  十九世紀中葉,自然法思想幾經學者批判,宣告
其無效性與不當。原因在於自然法學說充斥著宗教、
道德、文化、習慣等觀念於其中是一種不確定、不可
靠的法學概念,甚至是有害於現行法秩序的觀念思想
。仔細觀察自然法概念,便可輕易得知為什麼自然法
是有害的,當現行法律牴觸個人宗教信仰時,是否我
們能宣告其無效而不遵守,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
法秩序將蕩然無存,法律維持社會秩序功能將無法施展。又或者法律與個人生活習慣或道德
相牴觸,我們亦宣稱法律無效不加以服從,則社會將退回自然狀態。舉例來說,傳統中國認
為為父報仇是孝的表現,但是法律明文禁止私鬥尋仇,則根據自然法學說,個人是否無須遵
從法律,任意妄為。我想答案是不言可喻的。但是現在自然法學說仍然像遊蕩人間的幽靈,
久久不散,千年爭辯仍將繼續。自然法學說的復興關鍵在於二戰後紐倫堡大審,當時德國戰
犯所主張其所犯罪行,完全根據當時德國有效法律,屠殺猶太人是是忠於法律的工作。當時
審判法官認為法律必須以平等、正義、人權作為基本準則須體現人性、人道,主張“惡法非
法”依循自然法作為審判的基礎。對戰犯惡行予以制裁
。千年的爭辯至此捲土重來,未來也
終將繼續。
  從法律體系架構而論,法律旨在限制通常人的行為舉
止,在希臘的哲學思想中即對於此有過深刻的評論,卡力
庫勒斯(Calicules)指出「一切法律都是懦弱無能的多數
人所制定的。他們的目的全是自私自利,他們用法律拘束
強而有力的少數人,使少數強而有力的人不能侵害他們的
利益。
」而謝索馬秋(Thrasymachus)則認為「法律只是
強者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東西,所謂權利只是強者
的利益
」兩者看似完全相反的主張,但是指出的卻是相同
的事實即法律旨在限制一般人行徑。強者認為遭到法律的
制約,難以伸展。弱者認為被法律壓迫,苦不堪言。由此
可知,法律是建立在拘束一般大多數人的行為,目的也是
在保障一般大多數人的權益。法律的功利性在維持大多數
人的幸福,因此通常法律人傾向法實證主義的觀點,認為客觀、一致法律是須要被服從與遵
守的。如此才能維持法秩序的完整。當然,如此一來公理恐致犧牲,正義將被迫妥協。但在
維持法秩序的有效運行,通常法律人傾向保守立場,惡法亦法常被遵循不悖。限於法律框架
與困囿,無法跳脫法律思維所帶來的侷限性,常常感到無力,法律尋求的是正義真理,而在
法秩序面前則顯得卑微,在天平的兩極中擺盪,這也是法律人的困境與難解的習題。
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作  者:高運宏 (200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