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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庭~是愛還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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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社工員/親子講座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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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兒婷婷離家了,我該怎麼
辦?婷婷是我的掌上明珠,無論如何都
要找到她。』媽媽哭訴著自己所面臨的
可怕背叛,李媽媽告訴我們婷婷是個乖
巧的女孩,一定是被男網友騙了,才會
就這樣狠心離家。期待『失蹤兒童少年
資料管理中心』能夠協助找回愛女。每
天我總是會接到孩子離家出走,家長心
急如焚的打來請求協助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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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媽媽是個外籍華僑,嫁回台灣後認真經營家庭,雖然生個三個可愛的子女,卻是個無
奈的生活開端。先生結婚後,從未拿錢回家,自己工作所賺的錢自己花用,小孩的生活費,
房租,生活上的一切開銷,先生完全漠不關心。李媽媽自立自強從事小麵攤維持生活。辛苦
工作養大三個孩子不說,被先生拳打腳踢更是家常便飯,孩子們都知道媽媽的辛苦,都是非
常孝順媽媽的。李媽媽有著傳統觀念:「不願離婚,是怕孩子被同學欺負,唯有父母健在的
家庭,才能給孩子健康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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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在14歲時愛上大她將近20歲的男網友
—子強。子強離過婚,沒有固定工作,常常在半夜
趁著家人睡著後將婷婷帶走,隔天早上才又將婷婷
送回。當媽媽發現後多次與婷婷吵到不可開交。知
道婷婷鬧家庭革命後,子強告訴婷婷自己可以照顧
她一輩子,當天晚上,婷婷離家。媽媽發現後後悔
不已,卻也找不到婷婷。 |
離家一年後,婷婷被警察臨檢帶到派出所,也讓媽媽終於找回愛女。也或許是生活上歷
練的成長,讓婷婷開始看見媽媽為自己著想的一面。
身為一位協尋失蹤兒童、少年社工員,接獲數
不清求救電話。我們每天聽著痛不欲生的家長述說
傷心難過的家庭問題。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的故事發
生,內容也不盡相同。而我們所能提供的協助,只
有針對家庭有未成年失蹤,給予他們快速尋找的管
道,以及親子相關的諮詢。
但是,這能幫助這些家庭多少呢?像婷婷這個
家庭,爸爸的不負責任,讓太太得一手負擔起養兒
育女與生活家計。在經濟上拒絕提供,在生活上,
還對太太、小孩施予暴力,這個爸爸對太太與小孩
所造成的生命歷程上有很多的陰影與恐懼,那是多
麼漫長的虐待。
一般人普遍認為是媽媽的不勇敢,才會讓惡爸
爸如此囂張。的確,如果媽媽勇敢一些,或許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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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所不同,但不代表會更好。當孩子還小的時候,媽媽提出離婚,若是離婚成功,媽媽是
否能得到監護權呢?贍養費就更別提了,若是離婚不成功,媽媽與孩子的生活一定更糟。
當我接到李媽媽電話的當下,聽到她的陳述後,瞭解到她的苦並不是一般人能夠體會的
。婷婷未被尋獲的這段期間,每當李媽媽想起婷婷難過到無法宣洩時,總會打電話給我,想
念女兒的心是不可能停歇的,在無人可以體會自己痛苦的情況下,每分每秒的煎熬,就連作
夢只要夢到婷婷都會讓李媽媽嚇得認為婷婷發生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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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過生兒育女,才知道身為父母的我們,對於子
女是不可能放的下的。子女好,我們感到驕傲,子女差
,我們更容易怪罪自己照顧不週,因為無論好壞都是我
們自己的骨肉。就這樣李媽媽每日都像熱鍋上的螞蟻,
我們每三兩天總會通話一次,透過電話諮詢與安撫讓李
媽媽的焦慮稍稍減輕。
而一個女人有了婚姻本該是幸福的、被照顧的、與
先生一同打拼為建立一個家庭而奮鬥。但是李媽媽的身
邊明明有一位先生,卻冷眼旁觀,動手打李媽媽更是家
常便飯,連租房子的一切生活開銷都要李媽媽一肩扛起
,這是多麼多麼令人無法認同的婚姻。
我們很難去怪罪婷婷不孝,年少無知、缺乏父愛以及A男的花言巧語誘惑下,選擇了自行出走,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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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媽媽所造成的傷害是無限大的。李媽媽與李爸爸談判多次,李爸爸甚至對李媽媽說:『你
敢提出離婚,我絕對不會放過你,讓你死都不能離開我。如果你要孩子,就不能離婚,離婚
的話一定讓你找不到孩子。而離婚也不可能給你贍養費,就算法官判了要給贍養費,也不可
能付出半毛錢給你,法官也拿我沒辦法。』這讓李媽媽更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李媽媽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中百般無奈,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樣的權力?更不知道自己可以
如何擺脫這樣的先生?雖然婷婷目前暫時是聽媽媽的話,但是會不會一陣子後又被子強帶走
再度消失無蹤?對於這樣的男子誘拐自己的女兒,目前婷婷都強烈表示是自願的,讓李媽媽
無可計從,認為提出告訴也沒有用,但,是否真是如此?
李媽媽期待所有困難與問題會因為時間而有所不同,一切都會恢復正常,也會變的更好
。我們知道可能性極小,若李媽媽不為自己爭取權益,未來的生活能否如她所願慢慢變好,
我們不得而知,但是若是可以讓李媽媽知道自己有更多的權益,是可以為自己爭取的,我想
她的生活或許會有所不同吧。
很多人都認為對於離家的孩子不用浪費資源,就讓他們出去磨練磨練,闖一闖,或許在
外吃到苦頭就知道家長的用心了。但是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容易年少輕狂,他們選擇自願離
家,但是離家後可能遇到的危險卻不會是他們所選擇的。對於未成年我們會有兒童保護法,
就是因為他們可能無法為自己做出正確的決定,所以才會特別立法來保護他們的權利與義務
。在法律都希望給犯錯的人一個反省得機會,我們更應該給正在成長,有無限未來的青少年
更多回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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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社工員 ─ 許慶玲 (2007/06/14)
協尋中心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49-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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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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