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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的守護者
楊智傑 (2007/2/19 ) 文章出處: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經歷: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法學博士
專長: 憲法、行政法、智財權、網路法、法經濟學、法理學
  「姊姊的守護者」是一本小說,是美國一個擅長寫作生命爭議問
題的小說家茱迪‧皮考特2004年寫的一本小說,最近被台灣翻譯出版
。故事設定的背景乍看之下就很有爭議性:一對父母的女孩,罹患了
急行前骨髓性白血症,需要血液和骨髓捐贈。為了找到最適合的捐贈
者,那對父母決定透過胚胎篩選,生出另一個女兒,作為最適合的捐
贈者,讓妹妹隨時作為姊姊的守護者,捐贈姊姊所需的血液、白血球
、骨髓、幹細胞。
  看起來,這似乎是一個關於基因改造、複製人的爭議故事。類似
電影科幻電影「絕地再生」的情節。「絕地再生」這部片中,有錢人在生病前,花錢訂作複
製人,等到自己需要器官捐贈時,就把訂作的複製人殺死,取下健康的器官,給原本的花錢
的訂作者使用。
  「絕地再生」探討的真的是一個關於複製科技濫用的問題。可是出乎意料的,「姊姊的
守護者」其實並沒有涉及複製科技。其設定的背景就是我們活著的當下,所使用的科技,也
是我們現有的科技。被挑選出來的妹妹,只是用現在常見的人工生殖技術,選出一個比較跟
姊姊合得來的胚胎而已。她並不是複製人,也沒有基
因改造,只是在人工生殖時,挑選一個比較健康的胎
兒。所以,這本書並不科幻,但是卻很倫理、掙扎、
感人、痛苦。故事開始是小女兒出生十三年後,姊姊
勉強活到十五歲時。這十三年之間,姊姊歷經了多次
的病發,都是靠妹妹的捐贈血液、白血球、骨髓等,
才持續的活到現在。但由姊姊不斷洗腎,現在又需要
換一個健康的腎臟。但妹妹已經累了,不想再捐了。妹妹決定自己去找一個律師,要求律師
對她的父母提出訴訟,解除父母的「法定代理權」,讓妹妹自己擁有自己的「身體選擇權」

  故事從妹妹開始去找律師開始,展開了一幕幕家庭倫理衝突。母親很不能諒解小女兒為
何不肯再救姊姊一次;而父親則感覺愧對小女兒,長期以來只關心大女兒的健康,不重視小
女兒的感受;小女兒則感覺自己壓力很大,一方面她不希望深愛的姊姊死亡,但又不希望自
己永無止盡的被迫去捐贈:家中另一個長期被忽略的大兒子,則覺得自己在家中無足輕重,
成為問題少年。
  在這場短暫的家庭法律衝突中,作者透過特殊的寫作筆法,由不同主人翁的角度,深刻
細膩地描述了家庭之間的愛情,包括夫妻之愛,父母子女之愛,姊妹之愛等等,讓讀者經歷
了一場感人而掙扎的故事。而最後劇情的轉變、衝擊(不能洩漏劇情,怕剝奪讀者的閱讀樂
趣),更會讓人在掩卷之後,哀傷地回憶整個故事的情節,思索作者想讓我們思索的問題,
也為這整個悲劇的家庭感到同情。

  學法律的我,看完這本精彩的小說,直覺得先想
到:如果這個故事出現在台灣,法律會怎麼解決?在
我查了「人體器官捐贈條例」之後,赫然發現,或許
這樣的故事,在台灣出現的機會不高。因為,在我們
器官捐贈條例中,就明白的規定,活體移植必須限於
成年人(二十歲),年滿十八歲也勉強可以,但需要
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不
可以作器官捐贈。
  所以,就算書中父母同意,也不能夠幫小女孩決定把健康的腎臟捐出去,因為這在台灣
是違法的。不過,這讓我懷疑,人體器官條例這樣的限制,是否有道理。難道,十八歲以下
的人,都不能捐血或捐骨髓(在法律上算是一種人體組織)嗎?
  我們先假設,如果我們的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也可以作器官捐贈,那麼,父母
有權幫小孩同意捐贈嗎?而當子女不同意時,可以訴訟取消父母的代理權嗎?
  若看我國民法的基本規定,父母當然是未成年
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替子女作決定。不過民法
親屬編到是有一些特別的規定。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規定,子女有特有財產時,由父母管理,但是「非
為子女之利益」,不得為之。另外,第一千零八十
九條則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重要權利義務,由父
母共同行使,只有當父母的意見不一致時,才會請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但第一千零九十條
又說,如果父母濫用親權時,最近的親屬可以請求法院制止或糾正。
  若是根據上述台灣這些民法的條文,可以發現,由於故事中的父母,都一致同意要小女
兒捐贈器官救大女兒,而其她的親屬,也這麼期待著,所以故事中的小女孩,應該沒辦法控
告她的父母。
  到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
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不知道逼小孩捐贈器官給姊姊,算不算是危「有害健康等危害性
活動」了?

  當然,上述的推論,是如果我國允許十八歲以下小孩作人體器官捐贈的話,才有的問題
。如果真的修改「人體器官捐贈條例」,允許小孩作器官捐贈的話,可能這一部份的規定,
也要事先想清楚,光用民法的基本條文,似乎就不能避免這本書想要探討的倫理爭議。
  開場說過,這個故事是設定在當代,並不是利用複製人的科技。對書中的媽媽而言,兩
個女兒都是她的掌上肉。她很想要給兩個女兒平等的愛,而不是只想利用小女兒來救大女兒
。但是身為母親,當大女兒即將死亡時,她卻會願意付出一切來拯救大女兒的性命,甚至願
意拿自己的生命去換。這樣的故事,因為涉及的都是真實人命,所以才顯得在親情選擇上有
掙扎。若回到「絕地再生」中的情節,有錢人無情的殺掉複製人取得健康的心臟,對有錢人
來說,似乎就不需要猶豫太多。甚至,將來如果可以用別的方式,不複製出一個人,卻複製
出某些健康的器官,或許更沒有上述的親情倫理掙扎了。但是,沒有親情的掙扎,有沒有道
德上的爭議呢?
  那就是關心生物科技倫理的人,喜歡去爭辯的問題了。
文章出處: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作  者:楊智傑 (2007/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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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用絕地再生( The Island )之劇照圖檔,版權皆為
美國夢工廠( DreamWorks SKG The Montecito Picture Company) 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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