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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契約保障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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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運宏 (2007/10/05) |
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
專長: |
歷史、法律 |
經歷: |
輔仁大學研修歷史、法律雙學位。信仰西方哲人巴斯卡「人不過是思考的蘆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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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事務的分工須秉持互助合作之精神為之,如一項一項、巨細靡遺的規定,將婚姻生活當成同居室友間,彼此分工的規約,如此的婚姻生活想來令人感到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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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權意識高漲,對婚姻的不信賴
感,婚前契約的概念應運而生,然而婚前
契約究竟有多少的功能,頗值得玩味。常
見婚前契約內容大抵可分為冠姓、住所、
夫妻財產制、家庭事務分工、家庭生活費
、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其他權利義務
關係等。由於婚前契約不可以預立離婚條
件,否則即為違反風序良俗而無效。因此
,違反婚前契約規定者,所能給予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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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罰錢一途。遇到有錢的另一半,當然可能得到豐厚補償,但是遇到身無分文的賴皮鬼
,此一契約又能保障什麼!
預立離婚條件的婚前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超過合理限度的婚前契約,亦有違反
民法1052條離婚要件之虞,成為將來一方訴諸離婚有利的書面資料。如此一來,婚前契
約豈不成為預先判決婚姻破裂的文書。
筆者看完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提供婚前契約版本資料,心情著時令人盪到谷底,婚姻建立
在互信的基礎之上,家庭事務的分工須秉持互助合作之精神為之,如一項一項、巨細靡遺的
規定,將婚姻生活當成同居室友間,彼此分工的規約,如此的婚姻生活想來令人感到恐懼。
倘若夫妻一方有無法履行書面契約分工規定事由時,另一方拒絕代為履行。又若一方僅負責
履行自己義務,對於他方義務,雖舉手之勞,仍不為分擔時,恐怕爭端頻生。婚姻契約於此
點觀之,未能解決婚姻生活的爭議,反而增添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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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之上,當彼此的互信需要
白紙黑字,則這種信賴關係便有瀕臨崩潰的危機。往
昔,經濟來往端賴彼此信賴關係而建立,生意人一諾
千金,誠實無欺,將信用視為人際往來的基本規範,
無須書面契約,人人奉行不悖。至近世以來,法律逐
步介入私人關係之中,書面契約成為往來交易的準則
。然而,違反契約規定,鑽契約文字漏洞者,比比皆 |
是。契約功能反不如往昔口頭承諾所帶來的誠實無欺。由此觀之,法律規定並無法確保預定
目的的實現,其存在目的僅在一定範圍內,預防交易風險的發生。
婚姻旨在實現男女彼此終生共營生活關係為目標。因此,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端賴男女
共同經營,彼此包容尊重。今日以契約預先將彼此權利義務加以規範,雖然兩造雙方因此保
有最低生活品質,但是彼此互相扶持的高貴情誼則將難以建立,原因即在於契約具體規定消
弭了彼此扶持互助的基本價值。通常一種最常被錯誤解釋的法律現象,就是誤以為遵守規定
即是符合社會規範,同理,婚姻契約也容易被視為遵守相關規範,即是完成了婚姻義務。如
此的婚姻關係,恐怕難以為大眾所接受,亦非立約當時所期待的婚姻關係吧!
婚姻生活的幸福快樂建立在雙方付出與努力,今日社會人人自私自利一方面期待他人努
力,另一方面自己吝於付出,欲以婚前契約保障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滿,無異於緣木求魚。另
外,期待法律保障婚姻幸福,更是無稽之談,民法1052條所定之離婚要件,現行法律實
務對於離婚要件逐漸採寬鬆解釋,夫妻生活有難以維持事由,大多判決離婚,使男女雙方重
獲單身自由。從而法律仍無法保障婚姻幸福,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前契約仍無法維持婚
姻幸福。基於上述,婚前契約存在目的為何?難道僅僅是為了金錢滿足而訂立,倘若該契約
建立在金錢慾望的滿足上,則婚姻與買賣何異,由此觀之,婚前契約立論基礎,恐怕仍存在
著不當與錯誤。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亦是最低程度
的道德價值。而具有高度道德倫理性質的婚姻關係,
竟然需要最低道德的法律加以規範,如此豈不荒唐且
令人感到扼腕。法律人習慣以法律作為一切價值的判
斷基礎,殊不知法律規範有其範圍與侷限,在人倫關
係中以法律加以拘束,不僅不恰當且違反人性尊嚴,
同時過度擴張法律的範疇,造成法律干預道德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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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婚前契約的存在是否恰當,值得探討。
另外,民法關於契約規定,僅以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並無須書面為之。因此
,冠姓、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庭事務分工、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等問題,
由雙方協調,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以書面為之,顯屬多餘。基於上述理由,筆者認為
以定型化婚前契約,規範婚姻生活,並無法實現婚姻生活的美滿。同時亦難以保障良好的婚
姻生活。並增添夫妻一方得以拒絕履行婚姻生活其他重要事務,彼此分攤的義務。反而增添
婚姻破裂的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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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作 者:高運宏 (2007/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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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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