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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契約保障了什麼?
 
   
高運宏 (2007/10/05) 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專長: 歷史、法律
經歷:   輔仁大學研修歷史、法律雙學位。信仰西方哲人巴斯卡「人不過是思考的蘆葦」。

  家庭事務的分工須秉持互助合作之精神為之,如一項一項、巨細靡遺的規定,將婚姻生活當成同居室友間,彼此分工的規約,如此的婚姻生活想來令人感到恐懼。

  由於女權意識高漲,對婚姻的不信賴
感,婚前契約的概念應運而生,然而婚前
契約究竟有多少的功能,頗值得玩味。常
見婚前契約內容大抵可分為冠姓、住所、
夫妻財產制、家庭事務分工、家庭生活費
、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其他權利義務
關係等。由於婚前契約不可以預立離婚條
件,否則即為違反風序良俗而無效。因此
,違反婚前契約規定者,所能給予的懲罰
 
,僅有罰錢一途。遇到有錢的另一半,當然可能得到豐厚補償,但是遇到身無分文的賴皮鬼
,此一契約又能保障什麼!
  預立離婚條件的婚前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超過合理限度的婚前契約,亦有違反
民法1052條離婚要件之虞,成為將來一方訴諸離婚有利的書面資料。如此一來,婚前契
約豈不成為預先判決婚姻破裂的文書。
  筆者看完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提供婚前契約版本資料,心情著時令人盪到谷底,婚姻建立
在互信的基礎之上,家庭事務的分工須秉持互助合作之精神為之,如一項一項、巨細靡遺的
規定,將婚姻生活當成同居室友間,彼此分工的規約,如此的婚姻生活想來令人感到恐懼。
倘若夫妻一方有無法履行書面契約分工規定事由時,另一方拒絕代為履行。又若一方僅負責
履行自己義務,對於他方義務,雖舉手之勞,仍不為分擔時,恐怕爭端頻生。婚姻契約於此
點觀之,未能解決婚姻生活的爭議,反而增添不必要的困擾。
 
  婚姻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之上,當彼此的互信需要
白紙黑字,則這種信賴關係便有瀕臨崩潰的危機。往
昔,經濟來往端賴彼此信賴關係而建立,生意人一諾
千金,誠實無欺,將信用視為人際往來的基本規範,
無須書面契約,人人奉行不悖。至近世以來,法律逐
步介入私人關係之中,書面契約成為往來交易的準則
。然而,違反契約規定,鑽契約文字漏洞者,比比皆
是。契約功能反不如往昔口頭承諾所帶來的誠實無欺。由此觀之,法律規定並無法確保預定
目的的實現,其存在目的僅在一定範圍內,預防交易風險的發生。
  婚姻旨在實現男女彼此終生共營生活關係為目標。因此,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端賴男女
共同經營,彼此包容尊重。今日以契約預先將彼此權利義務加以規範,雖然兩造雙方因此保
有最低生活品質,但是彼此互相扶持的高貴情誼則將難以建立,原因即在於契約具體規定消
弭了彼此扶持互助的基本價值。通常一種最常被錯誤解釋的法律現象,就是誤以為遵守規定
即是符合社會規範,同理,婚姻契約也容易被視為遵守相關規範,即是完成了婚姻義務。如
此的婚姻關係,恐怕難以為大眾所接受,亦非立約當時所期待的婚姻關係吧!
  婚姻生活的幸福快樂建立在雙方付出與努力,今日社會人人自私自利一方面期待他人努
力,另一方面自己吝於付出,欲以婚前契約保障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滿,無異於緣木求魚。另
外,期待法律保障婚姻幸福,更是無稽之談,民法1052條所定之離婚要件,現行法律實
務對於離婚要件逐漸採寬鬆解釋,夫妻生活有難以維持事由,大多判決離婚,使男女雙方重
獲單身自由。從而法律仍無法保障婚姻幸福,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前契約仍無法維持婚
姻幸福。基於上述,婚前契約存在目的為何?難道僅僅是為了金錢滿足而訂立,倘若該契約
建立在金錢慾望的滿足上,則婚姻與買賣何異,由此觀之,婚前契約立論基礎,恐怕仍存在
著不當與錯誤。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亦是最低程度
的道德價值。而具有高度道德倫理性質的婚姻關係,
竟然需要最低道德的法律加以規範,如此豈不荒唐且
令人感到扼腕。法律人習慣以法律作為一切價值的判
斷基礎,殊不知法律規範有其範圍與侷限,在人倫關
係中以法律加以拘束,不僅不恰當且違反人性尊嚴,
同時過度擴張法律的範疇,造成法律干預道德的現象
 
李昌鈺
。因此婚前契約的存在是否恰當,值得探討。
  另外,民法關於契約規定,僅以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並無須書面為之。因此
,冠姓、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庭事務分工、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等問題,
由雙方協調,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以書面為之,顯屬多餘。基於上述理由,筆者認為
以定型化婚前契約,規範婚姻生活,並無法實現婚姻生活的美滿。同時亦難以保障良好的婚
姻生活。並增添夫妻一方得以拒絕履行婚姻生活其他重要事務,彼此分攤的義務。反而增添
婚姻破裂的危機。
 
 
 
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作  者:高運宏 (20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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