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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民事訴訟,主要是「為保護私法上之權利」,請求法院確定其權利存在與否之程序。

案一:
  甲欠乙一百萬元,但甲一直避不見面,於是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返還欠款,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到最後作出確定判決,從起訴到判決,一連串程序就是民事訴訟。

案二:
  甲與乙成立買賣土地契約,甲支付價款後,乙卻未依約定辦理移轉登記及交付土地,於是甲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法院依甲之聲請開庭辯論審理,之後作出確定判決,一連串過程均屬於民事訴訟。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民眾自己必須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不會主動理會你的,所以民眾如何開啟訴訟呢?而民眾告知法院的方法就是『撰寫民事起訴狀』,也就是我們此處要談的「民事起訴狀」。
  目前法院對於狀紙格式未作太多規範,只要求要A4的紙張大小,其餘書寫方式均未加以規範,惟依據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三條規定,從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除要求要A4尺寸外,強制還要「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格式正確外,最重要就是內容部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有明定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分述如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參閱司法院所提供的範本,首頁當事人部分含有「稱謂」、「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及「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六大區域,細說如下。
1、稱謂要填寫被告(相對人)和原告(提起訴訟之人)。
2、姓名那一區原則上只要姓名,其餘身分證字號那些可以省略,不過記得唷,『如果當事人是公司行號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旁邊還要多填寫法定代   理人或是公司負責人的資料』。
3、性別與出生年月日不強制要寫。
4、住址那一區塊呢,務必填寫住址,其餘可以省略。
5、送達這部分,如果你沒有指定人幫你代收文件,就可以直接不必填寫。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1、訴訟標的:係謂當事人以訴或反訴主張或否認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要求法院加以判決。以上述例子解釋,乙的主張就是「請求甲返還借款新台   幣一百萬元。」,乙的主張就是訴訟標的。
2、原因事實:就是以文字表示,被告(甲)於何時何地向原告(乙)借錢,約定何時還,但甲一直未返還的整個事情經過,描述同時附上證據,以證   實自己所言屬實,這就是此處所說的事實理由。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就是原告請求法院作什麼判決,同樣以上述例子解說,乙希望法院作出命令甲返還他一百萬元的判決,乙的希望就是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什麼要說明呢?因之前已說過法院是採「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沒請求的法院也不能判決,否則法院判決違法。例如,法院審理前述案子時,發現實際上甲確實有欠乙錢,但金額實際上是一百五十萬,但法院仍然判決仍只能命令甲返還一百萬元,不能判甲返還一百五十萬元。

(四)末頁還可分三部分
1、還必須填寫台灣○○法院民事庭公鑑:表示本案件係歸該法院管轄。依據「以原就被原則」,管轄法院就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除非有例外的專屬管轄或合意管轄。
2、人證和物證:如果內容中有證據,必須在這補充。
3、最後在具狀人下簽名或蓋章,表示這份狀只是由原告自己寫。如果委由他人代寫,就請代寫之人在撰狀人下方簽名或蓋章。

  一定要按照上面的要求具狀,否則法院會發文給你請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是逾期補正,法院就會駁回你的起訴,意即法院不會受理你的案件。民眾若仍有所疑惑,建議民眾可使用本網站之書狀,或是至司法院下載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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