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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夫妻婚後財產可由雙方約定為法定財產制或為約定財產制,於民法親屬篇第一仟零四條有所明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親屬篇中明訂夫妻財產制當以契約訂立才生效力,若雙方無特別約定而除法有明文規定者外於一仟零五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一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妻雙方負有代為清償之責,若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亦可請求償還(民法一仟零二十三條)。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後扣除所負債務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
  若是在婚後將共同財產用來償還婚前所付的債務或反之,以婚前財富償還婚後債務,可以納入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二、約定財產制
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三十一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若夫妻將其共同財產償還某方之債務則無請求對方償還的權利,除非為個人特定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則夫與妻當可各自取回,另外由存續關係中取得之共有財產則夫妻各得半數。
(2)分別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四十四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意旨夫妻雙方的財產互不交涉,但仍還是互負清償之責。若夫以自己財產代為清償妻之債務,則夫即使是在婚姻關係中仍然可以請求妻償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