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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請交付審判,由法院親自審理。但目前台灣經由交付審判的案件遭起訴的,非常之少,因為檢察官起訴一位被告,其被告犯罪可能性為51%即為起訴,而法院監督更為嚴格,檢察官如不起訴,由法院監督執行會非常嚴格,所以交付審判非常難執行;就算交付審判過了,一個案件要背判有罪是要有99%的確定,連檢察官51%都無法通過,就算交付審判過了,也是非常難被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