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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 與 乘機性交罪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

〈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以藥劑犯之者」
本款之行為,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以「藥劑」之手段,方可成立。例如: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

〈乘機性交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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