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所謂量能原則,係以實現公平課稅為目標且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則,主張按個人經濟能力作為課稅多少之依據,量能原則中,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擔相同之租稅,易言之,經濟能力越強者,所負擔的稅金相對越重。而其優點係較能實現公平原則,適合租稅課徵來達成社會政策目標。
二、量能課稅原則之功能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基礎法律原則,可謂是可以具體化的以及需要進一步具體化的法規。量能課稅原則如同其他原則,實際上留給立法者重大的裁量間,但在某種程度範圍內,並不像平等原則本身那樣的不確定。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保護原則,有其明確的輪廓,其保護人民免於超過給付(負擔)能力的負擔,並確保最低限度的生存,且顧慮到營業支出以及不可避免的私人支出可以從所得額的計算基礎中扣除(淨利原則)(Nettoprinzip),量能課稅原則尤其要求適當的課稅計算基礎。
三、量能原則在法律解釋補充之限制
就稅收角度主義觀看,量能主義最多僅能作為立法原則,於行政、司法階段並無規範作用。其可分為:
(一)非稅法解釋之指導原則: 若將量能原則作為稅法解釋之指導原則,在稅法解釋上針對國家主義之有疑則有利於國庫及納稅人之有疑則有則有利於納稅人不採行。而是根據稅收負擔能力平等的分配稅賦。
(二)非稅法漏洞補充之依據: 稅法漏洞之補充只有立法機關才有資格進行。
四、量能原則之規範依據
量能課稅原則,如同稅捐正義,乃是分配正義之表現,有認為是直接從憲法所導出,蓋憲法規定平等原則,乃以合乎事理的比較原則為前提,且並不存在有另一個比量能課稅原則更合乎事理的原則。釋字第565號解釋理由書即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本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因此,不僅稅法規定內容,應符合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而且在稅法的解釋適用上,為貫徹量能課稅之精神,也應衡酌稅法規定之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五、舉例
A、B出售房屋,未能提出交易證明文件,國家以「一律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問年度、地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難切近實際,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所定推計核定之意旨未盡相符。亦不符合量能原則中之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其適當的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