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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天訴計算 逾期不候!

 阿福個性血氣方剛,先前因爭風吃醋和人打架,被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收到法院判決書。阿福不服判決結果,在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遞出上訴狀,結果卻遭到法院駁回,不得上訴。阿福哪個部分做錯了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意思是指從拿到判決書,依照判決書上的判決日起(判決日不算入),如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應於十天內遞出上訴狀至法院,逾期不候。
 以阿福的例子來說,十一月四日拿到判決書,判決日期也為該日,則十一月五日為上訴期限十天的第一天,阿服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上訴書,但阿福以為這十天期限內的兩個星期六與星期日不在法定計算內,所以慢了四天才去遞上訴狀,因不合法律上程式而被裁定駁回。民法上只有規定上訴遞狀期間終止日之延長,比如,如果上訴期間的第十日是星期六或星期天(休息日),則以後、隔天,即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這時候才可以延到星期一遞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