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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傳票--證人&告訴人

1、被傳人姓名地址:記載本件傳票被傳人姓名地址,本例之被傳人為告訴人(如為證人以下另有說明):周○○。

2、案號:○○年度交上訴字第○○○○號。

(1)案號:或稱文號,是政府行政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字號:本例中之字號為:交易字。由此可知本例案件是因為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案由:記載訴訟種類,如本例為:過失致死。

3、應到時間: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4、被傳人性別、年齡、籍貫、特徵。

5、注意事項:

(一)注意事項第二項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告訴人之權利

A、告訴是刑事訴訟法中一種訴訟上權利,提出告訴的人必須具有這種權利,告訴才算合法。上面已經提過,犯罪被害人可以告訴,是刑事訴訟法所明定。這犯罪被害人必須是犯罪當時法益直接受到侵害,才是合法的告訴權人。凡是間接被害或附帶被害都不具告訴的權利,像刑法上的偽證罪,所侵害的是國家審判權的公正,是國家的法益受害。被偽證的人雖然因此惹上刑事官司,也只是間接被害,不能提出告訴。另外,有的人本身並未受到侵害,法律卻賦予告訴的權利,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獨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