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要說明的是「刑事判決書」,刑事與民事的不同在於,民事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私權力的法律關係;刑事就是以國家刑法權來懲處觸犯刑法的行為人,此時國家是基於積極主動的地位,遇有發現犯罪事實,司法警察機關即介入偵查,並經由司法審判機關為判決,以保障國家、社會、人民的安定與安全。刑事判決種類分為:有罪、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本案例判中,法院對被告所判為「有罪判決」。以下就本件案例法院刑事判決的文件為重點說明: 1、法院文件名稱:本例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人別記載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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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為刑事案件都是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案件偵查,若偵查後發現被告有犯罪事實,即會以公訴 人(原告)的身分,代表公權力對被告向法院提起公訴。 (2)被 告:犯罪行為人。 (3)選任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的規定分為「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 」,強制辯護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