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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0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規定: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記載本案例提起訴訟之原告、及被告姓名、住
     所欄。
02、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間爭執的法律關係,本案例為「請求給付貨
   款」;記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03、「主文」,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載法院在本案
   例中,審理當事人間發生權利義務爭執事實上及法律關係上,適用法律後做的判
   斷。
    本案例中,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貨款,經當事人雙方言詞辯論終結,法院判命
   被告敗訴,應給付貨款予原告,並應計算利息(應付金額年利率百分之五)、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04、(1)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
      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
      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
      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案號:○○年度 訴 字第○○○○號。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
      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
      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
      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
      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