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例中要說明的是「民事判決」,什麼是「民事判決」呢?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求為當事人之間所發生權利義務爭執法律關係的訴訟權利(起訴),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安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爭執的「法律關係」,一但經「終局判決確定」,除有再審理由外,當事人不得就以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爭執法律關係再為提起訴訟。
二、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第二項: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第三項: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第四項: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
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0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記載本案例提起訴
訟之原告、及被告姓名、住所欄。
02、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