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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一、本案例中要說明的是「民事判決」,什麼是「民事判決」呢?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求為當事人之間所發生權利義務爭執法律關係的訴訟權利(起訴),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安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爭執的「法律關係」,一但經「終局判決確定」,除有再審理由外,當事人不得就以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爭執法律關係再為提起訴訟。
二、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第二項: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第三項: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第四項: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
         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0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記載本案例提起訴
      訟之原告、及被告姓名、住所欄。
02、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