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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護理師是輸卵管 獲不起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新聞來源:聯合報2018-08-09)

臉書自稱「陳睿明」的陳姓男子,去年10月在網路PO出一段影片,抱怨護理師態度不佳,稱護理師是「一群輸卵管」,還嘲諷「手天使是你們工作範圍嗎」,引來各界譴責,也因此挨告妨害風化、妨害名譽等罪。案經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不起訴,陳男昨天再拍影片敘述自己如何辯解,影片最末還下跪作勢道歉,但翻了一個跟斗後只說「騙你的」。

陳男因為在個人臉書PO出「根本沒人在乎叫妳護士還是護理師」影片,其中包含許多不雅動作和言語,不只醫界人士撻伐,連衛福部也發新聞稿譴責,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憤也提告陳男公然猥褻等多項罪名。

偵訊時,陳男辯稱自己只是用戲謔方式討論社會議題,雖有手淫動作,但自己是將手放在頭旁邊,並非放在下體附近,否認有公然猥褻犯意。

檢方調查,陳男在影片中一人對著鏡頭講話,雖有手淫動作,但沒有其他裸露畫面,客觀上不足以讓人興奮或滿足性慾,不符合公然猥褻或散布猥褻影像罪嫌,而妨害名譽部分,因無直接被害人,所以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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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罪
刑法第234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由法條中可以發現,要構成刑法公然猥褻罪,行為人必須是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眾場所,實施猥褻行為,並有意圖供人觀覽之犯意方得構成。

而所謂猥褻行為,為(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滿足行為人性慾/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的行為。(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而實務上對於「猥褻行為」之認定,要依據個案的狀況。如此新聞案例中,檢察官調查陳男其手淫之手勢並非放在下體而是放在頭旁邊,在勘驗整部影片及綜合相關事證後,認為其手勢雖為不雅,但並無「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誘起他人性慾」之程度及犯意,故以不起訴處分。而既然此行為並未符合刑法對於猥褻行為之認定,則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自然也不成立。

妨害名譽
影片中,陳男所稱護理師為「輸卵管」、「婊子」、「手天使」……等言論,雖具有妨害名譽罪章中對於「使他人難堪」、「貶損他人名譽」等意圖,但刑法所保護的對象為具人格權之「自然人」及「法人」,司法院有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文:「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例如:小明在網路上發文「A市的人都是白癡」,雖然具備公然之要件,但因「A市的人都是白癡」並非是特定人,即使全A市市民都去告小明,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小明在網路上發文「A市的市長」是白癡,因A市的市長為「特定人」,故此時A市的市長就可以對小明提告公然侮辱。

然而,雖然陳男之行為並未構成犯罪,但用字遣詞若能稍加注意,不至引起軒然大波,導致雙方都必須耗費心力奔波,同時也消耗龐大的社會成本。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I.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II.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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