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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刑期大不同!我該告他什麼?〈解說:韓忞璁律師〉

相信大家對於性騷擾 一定不陌生
但是你知道其實被他人觸摸了不該觸摸的位置
能尋求的管道其實不只性騷擾嗎?
你也能向警察局報案強制猥褻
但是
你知道這兩者的差異嗎?
什麼時候會構成性騷擾什麼時候又會構成強制猥褻呢?
讓韓忞璁律師,用3分鐘的時間告訴你
Youtube頻道:https://youtu.be/pS_50rw9DlA


Q:如果加害人觸摸被害人的胸部、臀部,這樣加害人到底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還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呢?

一、區別的實益簡單來說: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最重是處2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被害人必須在6個月內提告才可以。
(二)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最重可以處到5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二、加害人對被害人「性騷擾」:
(一)除了:
      民事責任上,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行政責任上,也會有行政罰款的處罰。
(二)另外,也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這邊的刑事犯罪就是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所謂的「性騷擾罪」是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1、是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式、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
      2、∴手段上必須:尚未達到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僅破壞被害人有關性之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三、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是指: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
(一)是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例如撫摸胸部、臀部、私處等行為。
(二)∴手段上必須:是已經達到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

四、∴當加害人觸摸被害人的胸部、臀部,這樣加害人到底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還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呢?
    其實要看加害人的手段而定,
    依照「時間的長短」、以及「是否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來區別,
    如果是偷襲式、短暫式、尚未達到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則屬性騷擾;反之,如果已經達到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則屬強制猥褻。所以要綜合一切情節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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