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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婚之丈母娘與已離婚之女婿能否結婚
第九百七十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現丈母娘與女婿,係屬一親等直系姻親,依法不得結婚,縱於彼此間姻親關係消滅後,亦同。
發佈日期: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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