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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後,聘金等贈與物能否要回?
依民法第979條之1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979-2條規定:第977條至第979條-1條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依據上述民法的規定,在訂定婚約時所贈與對方的財產、金飾等,可於解除婚約時起二年內請求對方返還。惟現今實務上認為如果贈與物為喜餅、喜糖等可以消費之物品,則因為均已消費掉,不在可以請求返還之列。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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