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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夫或妻能否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因離婚亦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若夫妻係適用法定財產制,則於彼等離婚後,自然會產生分配財產制之問題。若離婚之夫妻不希望未來再生此項爭執,則可於協議離婚時,將財產預作分配,並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若未作約定,則夫或妻一方可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五年內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