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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何時可以再婚?

  以往因科技不發達,怕若離婚後婦女再嫁,又剛好懷有身孕,將造成腹中胎兒父親認定之問題,所以早先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對於離婚婦女有六個月待婚期間之限制。現在因可透過DNA作親子鑑定,而無此問題存在,故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將此法條刪除。現在夫妻只要離婚一經生效,即隨時可以再行結婚。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