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汽車法律
改裝排氣管合法嗎?

 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及音量限制的規範,分別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以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9條第2項。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所以擅自變更排氣管之原有規格,一旦被查獲,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當然是否影響行車安全,將會是爭執焦點?若是不影響行車安全就不會符合上述規定,就不會受罰。但是因為通常公路主管機關在當場並無能力判斷改裝是否影響行車安全,所以汽車所有人往往只能針對罰鍰處分提出救濟時,再加以爭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規定:「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前項原地噪音檢驗係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5、6條定有明文。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實」為由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交通部函釋亦指出,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可能牽涉到的「噪音問題」,因該噪音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爰員警如有未依上述函釋規定執行,致舉發錯誤者,當事人可依法向監理或警察機關提出陳(申)訴,作為救濟;除此之外,警政署亦已訂定「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對於舉發錯誤之員警,視其情節輕重議處,並定期實施單位考核,促請單位主管加強教育及審核責任,藉以發揮督導管理成效,全面提升交通執法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