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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應否公證?經過公證有何好處?

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 (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二)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得以該公證書為強制執行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