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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舊機新裝之黑心電器用品 如何主張權利?

關於最近媒體刊載「報廢電視機充新貨販賣」,主要係業者回收民眾已報廢但堪用的舊電視機零件,組裝成中古電器充作新品販售予消費者的欺騙行為所致,對於舊機新裝後在市場上流通,企業經營者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當消費者在購買電器用品時,依照一般情形而言,對於買賣標的物與出賣人的約定一定是「交付新品」,除非消費者原本所購買的就是「二手或中古電器」。既然是新品,在交付買賣標的物時,出賣人應該就買賣標的物負交付新品的債務履行責任。  

如果將出賣的電器以「舊機新裝」的方式當作新品來交付,應屬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的情形。什麼是「不完全給付」?簡單的說,消費者向商家購買電器用品時,商家原應交付「新品」,卻以「舊機新裝」的電器為交付,在性質上,雖然商家依約交付的電器仍是消費者指定購買的同種電器,但是卻不是當初約定的「新品」,所以商家在契約義務履行上就有不完全的情況(有給付但不完全)。  

依法文的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如果商家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消費者有何權利?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家對消費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應負給付遲延之責。消費者可以定一期限催告要求商家給付「新品」,若商家在期限內不履行給付新品的責任,消費者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解除契約。  

又商家若不能給付「新品」,則消費者亦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此等情形,消費者除可請求返還價金外,如有遭受損害,亦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二百六十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