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又稱電子商務,顧名思義就是運用網際網路作為訂定契約的管道,換言之,當事人利用網際網路媒介來承諾及要約,完成契約行為。電子商務的定義依學者的見解為「電子商務乃是經由網路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市場情報、電信、以及活動節目販售活動等。」
目前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大多採用單方預定式,由提供者預先寫好網頁,在其中明定契約內容,然後架設在網站上由消費者選購。單方預定式的交易模式與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並無不同,故學者多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可以適用到網路上出現的各種定型化契約。依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定型化約款要成為當事人契約的內容時,必須由擬定定型化約的一方,最遲在締約之際,向相對人明示其約款,以利相對人有合理時間與機會了解其約款內容,從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使該約款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份,而完成交易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同時,消保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並於同條第二項中列舉以下三種情形,可推定為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排除不予採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若因為利用網路購物而發生商品瑕疵問題時,如何主張權利?消費者在發生商品瑕疵時,可以行使賠償請求權。求償的管道有以下二種:
(一)民法的求償
1、權利瑕疵擔保:依據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2、物之瑕疵擔保: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可以採取以下不同方法:
(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給付同種類之物 (4)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求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網路電子商務的法律性質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郵購購買」,因此可以適用於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依消保法規定,網路消費者對於其所收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