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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狗不讓住戶抱狗搭電梯 還罵「不要臉」挨告〈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2018-04-28聯合報)

高市黃姓女子怕狗,去年2月黃女搭大樓電梯到地下1樓,看到湯姓姐妹各抱一隻狗搭電梯,黃女心生不滿,按住電梯上樓按鍵,讓電梯停在地下1樓長達1分鐘,不讓對方搭電梯;去年5月兩方人馬又再度遇到,黃女仍不讓對方抱狗搭電梯,黃女在大樓電梯門口前,對湯女辱罵「你不要臉」,告上法院。高雄地院審理後,黃女涉犯強制罪、公然侮辱罪,應執行拘役70天,可易科罰金7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下旬,黃女搭大樓電梯到地下1樓,走出電梯,看到湯姓姐妹各抱一隻狗準備搭電梯上樓,黃女竟不讓對方搭電梯,按著電梯上樓鍵,讓電梯停在地下1樓長達1分鐘,湯姓姐妹只好放棄搭電梯,徒步離開。

黃女辯稱,當時是要告知湯女在公共場所要做好狗的防護措施;大樓管理委員會在去年5月下旬貼出公告,提醒養狗住戶帶狗搭電梯要做好防護措施,去年2月案發時管委會還尚未貼出相關公告,認定黃女沒有權力阻止對方搭電梯。

判決指出,去年5月22日上午時,黃女在6樓搭電梯下樓,發現湯女與丈夫抱狗狗搭電梯下樓,雙方發生口角爭執,黃女否認罵對方「你不要臉」。法官勘驗,湯女夫妻手機蒐證錄影,確實錄到黃女辱罵「你不要臉吧!」,湯女答「你又在罵人,對不對」。法官認定,「你不要臉」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言語,又在大樓電梯門口,使不特定人聽聞後,產生負面貶損評價,屬於侮辱他人言語。

黃女辯稱,當時是恐慌症發作,不記得自己在講什麼,提出醫院診斷書。法官認為,診斷書雖有記載恐慌症,恐慌症發作時,會有心悸、緊張、及失眠等症狀,並沒有記錄到會失去意識、不知所為或事後遺忘等事情,根據雙方口角爭執錄影畫面,黃女對湯女質問的每個問題,都能清楚明瞭回應與辯駁,並主張自己遭狗嚇到,認定當時黃女意識清楚,黃女辯稱恐慌症發作,顯屬為卸責之詞。

判決指出,黃女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紛爭,僅因為細故貿然妨害他人搭電梯權利,以及用言語辱罵,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觀念。黃女涉犯強制罪、公然侮辱罪,應執行拘役70天,可易科罰金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現在今社會中,飼養寵物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而一般養寵物之民眾在租屋時,特別是在套房的類型,常遇到禁止飼養寵物的困擾,原因是房東會擔心房內的租屋設備容易被寵物所破壞,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寵物多會發出叫聲或是散發出的味道而造成其他住戶的反彈。但是在公寓大廈的環境中,雖然比較少有限制飼養寵物的狀況,但管理委員會仍會希望住戶在飼養寵物之餘,也能夠做好不擾鄰的相關措施,如寵物離開家中進入到公共區域時,能夠繫上牽繩或是套上口罩,以免寵物發生暴衝或是攻擊他人的情況發生。

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僅有就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有七歲以上之人陪同,另對於具有攻擊性之寵物則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而按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發布之「具攻擊性寵物即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寵物又可以在分為如「比特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提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危險性犬隻,或是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而這些具攻擊性寵物除應由成年人伴同,還要採取以長度1.5公尺之牽繩或鍊子及配戴口罩等適當防護措施。

而本件新聞中的雙方所居住的公寓大廈沒有限制不得飼養寵物的住戶規約,而亦無法從新聞中看出湯姓女飼主之寵物有曾經攻擊過他人之紀錄或是屬上開大型較容易具有攻擊性之犬隻,應非屬攻擊性之犬隻。按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只有要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就可以出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需要另外再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當然,大樓管理委員會為了維護所有住戶之安全,可以要求住戶共同遵守為寵物做好防護措施後始得出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是公告之性質如尚未做成規約約束住戶,那也僅為建議之性質,若住戶未遵守,大樓管理委員會也只能做勸導之動作。

黃女因一時不滿湯姓女飼主抱著寵物狗狗,以徒手按電梯之上樓按鍵之方式,阻止該部電梯門關閉及上樓長達1分鐘以上,屬於對湯姓女飼主及其妹妹施以「強暴」之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不讓湯姓女飼主搭乘公共皆能使用的電梯。且又在大樓電梯門口此種住戶都可以經過的地方,以「你不要臉」有貶低他人人格意涵之詞句辱罵湯姓女飼主及其丈夫,已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其夫婦難堪之意涵。上開行為已經分別構成了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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