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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陽台抽菸飄進來!孕婦怒求償10萬 判決出爐〈解說:許慧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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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019-11-11  東森新聞

不抽菸的人,聞到菸味可能會覺得難受,若是長時間暴露在二手菸環境中,更是痛苦不已。台北市一名男子在陽台抽菸,導致二手菸飄進隔壁住戶家中,讓孕婦覺得不舒服,決定告上法院,要求該男子賠償10萬元,而近期法院已經做出判決。

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與該名孕婦這在同一棟、同一層樓,男子長期在陽台抽菸,導致菸味不斷向外飄散,讓該孕婦暴露於二手菸環境中,嚴重影響其健康權及居住安寧,因此氣炸提出告訴,要求男子賠償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男子則認為,孕婦無法證明二手菸實際對身體造成何種損害,就算菸味飄道孕婦家中,對方也不能要求他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孕婦未提出舉證二手菸對身體的實際危害,但是二手菸是被動或非自願吸入的環境菸、煙,已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的致癌物質;而二手菸包括氮氧化物、尼古丁、一氧化碳,及各種的致癌物和輔助致癌物質,對身體的細胞會造成影響。

且男子有3名未滿7歲之子女,但他卻從不在住處內抽菸,可見男子也知道二手菸可對人體造成危害;而該孕婦主張自己於107年10月至108年4月間懷有身孕,也提出孕婦健康手冊為憑,確時已經容忍很長一段時間,請求男子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法官斟酌兩人經濟狀況,判定男子必須賠償孕婦1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點此

enlightened判決評析:

法院依下列幾點事由,判決被告敗訴,須賠償原告1萬元:

  1. 依照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參照),如係以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亦因肯認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2. 被告稱其抽菸之煙味飄至原告住處有相當距離,且原告住處之窗戶大多時間未開啟等抗辯,惟菸味還是飄入原告屋裡,據原告提出向房屋所在之管理委員會反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市府單位陳情系統列印資料、錄影檔案及翻拍照片為證,原告住處之陽台向被告住處之陽台拍攝,畫面中可見該男子(即被告)有手持香菸將菸點燃之情形,畫面中可見被告係坐立在其住處之陽台,雙方間之陽台僅下方有玻璃帷幕區隔,上方則以格柵區隔,並無被告所言有相當距離之情,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信。
     
  3. 二手菸是被動或非自願吸入的環境菸煙,是分佈最廣且有害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已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的致癌物質,依照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資料足認被告吸菸所生之二手菸,對於人體具有相當之危害,且被告之有3名未滿7 歲之子女,亦陳述被告從不在其住處內抽菸…等,顯見被告亦知悉二手菸可對人體造成危害;又原告主張其懷有身孕等顯見被告抽菸所生之二手菸侵入原告房屋,確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其情節重大,原告主張其居住安寧受到侵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衡量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在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原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萬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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