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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常見案例:

(一) 近幾年來,因政府對妨害公共安全之違反建築、消防、商業等法令取締或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受害民眾常援引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請國家賠償。例如:
(1) 台中衛爾康餐廳一場大火奪走了六十四條人命,受害人罹難者家屬以衛爾康餐廳係違規營業,台中市政府非但未實施公共安全檢查且餐廳消防設施亦未完成符合規定等事由,向市府提出協議,請求國家賠償。市府於八十四三月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目前罹難者家屬正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2) 民生別墅輻射鋼筋國賠案:民生別墅輻射鋼筋國賠案是首宗輻射污染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例,經過一、二審判決要旨認定原能會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未來十七戶災民計有四十六人,將可領取新台幣七千二百多萬元賠償金。高院判決,法官援引大法官解釋第469號解釋,認定原能會在得知民生別墅啟元牙科的建築物本身已受強烈輻射污染,並追查得知使用鋼筋的建商後,並未依職務義務檢查同批鋼筋建造之民生別墅建物,也未告知住戶,將輻射污染區劃為管制區,有怠忽執行職務之情形,因此,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本案原能會放棄上訴,同時受災戶自救會亦不再上訴,本案終結確定。(91.3.26)

(3) 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國賠案:1999年9月21日「921大地震」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造成受災戶144名精神及財產上之損失,其指陳台北市工務局相關人員未依建築法實質審查及勘驗的責任,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因而請求國家賠償。本案台北地院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由市政府證明公務員無故意或過失,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本件是九二一地震受災戶首件國賠勝訴案,同時創下高額的國家賠償金4.8億元,對其他國賠案件具有指標作用。惟台北市政府提起上訴,故目前尚未判決確定。

(二) 鐵路平交道應配置看守人,但未為配置或疏於放下遮斷但未為配置或疏於放下遮斷器,應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鐵路人員違背應執行職務之問題。甚至,因機械故障以致警鈴未響,交通號誌未顯示仍屬此情形。 又道路安全之維護,擴建或修護道路等,同時負有不讓使用道路之人權益受損之職務義務。可能同時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與第三條第一項的問題。被害人得擇一行使。而因為第三條第一項屬無過失責任,故對被害人較有利。例如:馬路翻修未設警告標誌,某人駕車經過,不及迴避致車毀人傷,此時,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三) 營造物如公立學校、圖書館、郵局、鐵路車站等,亦屬「公共設施」之一。因瑕疵致使用人受損,此時亦有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