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就能減刑嗎?自首的法律要件與案例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常被作為減刑的重要依據,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能成立自首。
實務上,如何適用《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以及與「事後投案」的區別,都是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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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的法律要件
依據《刑法》第 62 條:「犯罪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並非所有主動到案的行為都構成自首,須符合以下條件:
- 犯罪事實存在但尚未被發覺1:
行為人必須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或是已經知道有犯罪存在但還不知道犯嫌是誰的情形下主動投案。若非以上情形,就僅是事後投案。 - 向有權機關報告:
須向警察、檢察官、法院等司法機關主動坦承犯罪事實,而非僅告知親友或媒體。 - 須靜候接受裁判:
犯罪的人自首以後,還要等待接受裁判,才能受到減輕其刑的寬典。
※ 小結
如果犯罪事實已經被掌握,例如警方已經鎖定嫌疑人,這時候主動投案僅屬「投案」,而非自首,無法適用刑法第62條,但還是建議盡早主動向偵查單位報到,法官有可能認為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
二、自首 vs. 投案的法律區別
自首 | 投案 | |
---|---|---|
犯罪是否被發現 | 尚未發覺 | 已被掌握 |
減刑可能性 |
「得」減輕刑責 |
無法減刑。 (只能視法官是否認為行為人 犯後態度良好而從輕量刑) |
舉例 | 犯罪後主動到案坦承事實 |
鎖定犯嫌是誰後才到案 |
三、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 1:搶劫後自首,有機會獲得減刑
A 男在犯下搶劫罪後,尚未被警方鎖定為嫌犯,便主動到警局自白犯罪。法院認定其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 62 條減輕其刑,最終判處 2 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例 2:警方已發通緝,投案不算自首,無法適用刑法62條減刑
B 男因詐欺案件遭通緝半年,最終自行到案。但由於犯罪事實已被掌握,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投案」而非「自首」,僅酌情考量悔意,並未依刑法第62條減刑。
四、將面對刑事追訴,該如何處理?
若你或親友涉及刑事案件,無論是考慮自首或投案,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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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尋求法律諮詢:確保權益不被濫用,避免錯誤陳述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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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是否符合自首條件:若符合條件,可向律師諮詢如何主動投案,以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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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陳述內容:避免因敘述不清或遺漏關鍵事實影響案件結果。
五、結語
自首制度提供犯罪人悔改的機會,但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獲得減刑效果。若你面臨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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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前判例):刑法第62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