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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之被告如何與告訴人和解?**
侵占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若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則較能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就算起訴亦較能獲得法院之從輕量刑,而有緩刑的機會(刑法第七十四條)。
侵占罪性質上既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故多以金錢和解之方式為之。最好將和解內容一一書之文字,並由公正之第三人見證,以確保和解內容之真實性。另簽立和解書後,倘侵占人未依約付款,亦可以支付命令催討。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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