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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之保證金如何才能領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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