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存證信函無法郵寄送達怎麼辦?應如何處理?
A:如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可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存證信函之內容公示送達。
延伸閱讀:找不到人怎麼送達?讓法院幫你公示送達!
相關規定
民法第97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Ⅰ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①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②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③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Ⅱ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Ⅲ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Ⅳ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Ⅴ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引用之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其他相關問題,可以參考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常見問題-存證信函專區
若仍對存證信函、後續訴訟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本所專業團隊 ☛ 預約律師行程
☎ 北部專線 ☛ (02)2598-1586
☎ 中部專線 ☛ (04)2372-8845
☎ 南部專線 ☛ (07)285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