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作文導火誤傷其他同學,師生鬧上法院(本篇由許宏達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市漢口國中張姓老師在課堂上譏笑陳姓學生作文寫的比小學生還差,陳生不滿持籤筒丟老師,卻丟中另一名李姓女同學左眼導致視網膜受重傷,李女家屬訴請賠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結,法官認為張姓老師當時未視學生的自尊和情緒反應,有連帶責任,且考量陳姓學生為單親家庭,一百萬元的慰撫金額過重,因此判決張鴻鈞和陳姓學生的家長須共同賠償精神慰撫金、醫藥費共廿萬二千八百元。
法律教室: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行為人無庸事先有意思聯繫,只要彼此行為共同造成他人受害之結果,即需共負侵權行為之責。
發佈日期: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