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一名吳姓男子承租北區一間房屋後,涉嫌以「二房東」的身分假租屋、真詐財的手法,連續向十多名南台科技大學的學生詐騙租金,詐騙多名大學生租金。台南市警方據報後,將他誘出逮獲,發現半月來他至少騙得將近十萬元,全案訊後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嫌送辦。
法律教室:
新聞案例事實的刑事責任部分: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本案吳姓男子係以詐術﹝以二房東身份假藉
出租房屋﹞,使人陷於錯誤﹝承租人誤其身份為真﹞,而為財產之交付﹝被害人交付租金﹞,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而自己受有利益,顯然構成詐欺罪。又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倘吳姓男子以不實契約書騙被害人上當,則尚可能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權利受損,涉及刑事部分,可向警察局報案處理,或向各
法院地檢署提出告訴。
新聞案例事實的刑事責任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該房東是以詐術詐騙租屋者之金錢,應有故意獲得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又以詐術騙得租屋者之金錢,符合侵害租屋者財產權之要件,因此,可向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