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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邦科技股東會聘李應元為外部董事〈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智邦科技於5月5日舉行股東會,選出新一屆董監事,並選出民進黨副秘書長李應元及交通大學工學院院長劉增豐為外部董事。李應元表示,只要不違反規定,社會也能接受,他將出任該職並且不支薪,純粹提供該公司舉行公益活動的相關意見。 法律教室: 智邦為上市公司,此合先述明。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規劃適當獨立董事席次,並由股東推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資格之自然人,經董事會客觀評估後,由股東會選舉後產生。上市上櫃公司如有設置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應不低於一人。   如為要申請上市之公司,則須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二人;監察人少於三人,或獨立監察人 人數少於一人;或其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另所選任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以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為限,且其中各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  (一)於申請上市時出具承諾至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時增補選者:  1、公司上市後未依承諾事項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辦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事宜;或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並辦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但未能完成選任程序或選舉結果仍不符合「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致違反承諾事項者,本公司除限期辦理外,併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金。但有正當理由者,應說明原因且於三個月內加開股東臨時會,本公司即得予以暫緩處置。  2、前開本公司指定之辦理期限或但書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屆至仍未補正改善者,基於違反「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列「不得上市」條款之強制性,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之規定,對該公司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再逾三個月仍未補正改善者,即依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有停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之規定,就其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之處置。  (二)於申請上市時出具承諾於掛牌前增補選者,違反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