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登魁簽賭案,檢方反悔同意認罪協商,提上訴被駁回!〈本篇報導由周瑞鎧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報導:
這宗有線電視簽賭案爆發於八十八年間,楊登魁意圖在台灣開設「百嘉樂」賭場,透過有線電視播「龍虎爭霸戰」賭博節目,發行賭博遊戲卡,賣給各經銷商,再利用節目供客戶下注對賭,推廣簽賭據點,建立「賭博共和國」,檢方依常業賭博罪將楊登魁等人起訴,並求刑一年八個月。這個案子在法院審理時,楊登魁向法院自白犯罪,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而當法院簡易判決楊登魁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認為此案不宜「認罪協商」,改派公訴主任檢察官代向台北地院提起上訴,再引起軒然大波,楊登魁表示「覺得自己被騙了」,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昨天(92年08月08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法律教室:
所謂「認罪協商制度」是指檢察官與被告、被告辯護人在判決前就被告所涉案件進行的協商,在此協商中,被告希望以其有罪答辯來協商取得檢察官以較輕罪名起訴,或對於判決較輕刑罰之建議或其他可能之讓步。認罪協商以被告所犯之罪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為限。偵查中的案件,得由檢察官與被告進行協商,並於雙方合意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參與,若於法定期間內達成協議,法官應即為協商判決。又,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認罪者,法官原則上得依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論人之聲請進行量刑協商;經量刑協商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為限。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