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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審毒販,究為何情?〈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南投檢方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涉嫌販毒的離職警員曾建銘及其同夥黃竣聰,南投地院法官以犯罪地在彰化縣永靖鄉、住所地在台中縣大肚鄉,非南投地院所管轄,因此以不符管轄權為由駁回羈押聲請,檢方緊急將全案移送有管轄的台中地檢署,由檢察官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曾、黃二人獲准。 法律教室:   對於司法略有接觸的人,可能知道在全台各地,依不同的區域而有各個地方法院的設置,並作為處理各該轄區內之法律爭訟案件的機關,此即為有關法院管轄權的問題。管轄權通常乃以行政區域來劃分,例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台中縣市境內民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管轄權的作用,係在決定法院事務的分配,使法院明白其得處理的案件,也讓必須利用法院的民眾知道應向何一法院起訴。依[$300407$]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此,本案中之毒販雖由南投地檢署指揮查獲,但因該案被告之犯罪地為彰化縣永靖鄉,住所地為台中縣大肚鄉,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所以,該院才會以此為由駁回檢察官羈押被告之聲請。最後,本案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受理,並裁定將被告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