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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女指證白嫖 ,兩官警聲押 〈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桃園地檢署偵辦台中縣疑有官警包庇應召站和白嫖案,發現業者有「新貨」到,也是官警先嘗,部分官警因白嫖太密集,被大陸女子一眼認出相片,讓案情得以突破。 檢調單位說,掌握的資料其實就是大陸女子被迫賣淫的辛酸史,陳姓男子等人以高薪工作誘騙大陸女子來台後,立即扣留相關證件,限制行動且逼她們每天接客約十次,如果不從就以「再也見不到爹娘」「會成為台灣的無名屍」等語威脅,大陸女子身邊沒有證照,又人生地不熟,過著暗無天日的日子。 檢察官根據大陸女子的供述,認為應召站有如員警的休息站,調取清水警察分局二百多名官警的近照,混在一起供大陸女子指認,其中項姓和黃姓少女在二百多張相片中指認出黃姓組長及陳姓員警(綽號土豆)。檢察官認為兩人供述相當具體,又一眼指認出二名官警,且多項情況證據經調查都相符,因此才採取行動,指揮調查局人員約談二名官警和搜索辦公室,晚間依貪汙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律教室: 又是一樁有關警察風紀的社會案件,大家都知道警察是人民的褓母,但是本篇報導事實卻讓人民又再一次的對於司法警察人員的素質感到憂心。大陸女子偷渡來台罪出都是賺轉金錢而鋌而走險,但是近年來已經有人蛇集團以非法方式販賣人口,進而到台灣來被迫賣淫。 依[$301290$]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因為該兩名員警應該皆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是接受性招待構成公務員貪污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之要件之一的「其他不正利益者」就包括「接受性招待」。因此,該二名員警恐要在牢獄中度過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