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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祖產殺人,喪失繼承權〈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宜蘭五結發生一起因為祖產土地糾紛,小叔持刀砍殺嫂嫂和姪子,姪子送醫後傷重不治,嫂嫂重傷,現年52歲的林姓嫌犯行兇後逃離現場,警方已經循線將他逮捕到案,目前正在偵訊當中。 法律教室: 繼承制度功能為「死後扶養之思想」,死者生前所需扶養之親屬,即便死後亦應繼續扶養,故以其遺產扶養親屬。故當被繼承之人死亡,繼承權人馬上就有權利繼承,但是對於那些不孝之子孫也有繼承之權利,似乎不公平,故法律規定某些情況下,原本有繼承權之人會喪失他的繼承權。 依[$1234$]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繼承人在下列情況會絕對喪失繼承權(也就是只要有情況發生,就喪失繼承權):(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2)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二、繼承人在下列情況下,雖然會喪失繼承權,但可能事後被繼承人的原諒就會恢復繼承權:(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3)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如本案新聞,假設嫌犯的大哥已經死亡,依法([$1229$]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其姪子有代位繼承權,其姪子也是繼承權人,今日嫌犯若為了其父親之遺產,而故意殺害其姪子,則構成上揭第一點第一小點故意致繼承人於死,嫌犯就會喪失繼承權,嫌犯爭了老半天,也是徒勞無功;假設嫌犯沒有殺害姪子的故意,只是一時失手,則嫌犯繼承權仍未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