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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罵妻判離婚〈法律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台北市某男,跟妻子感情不好,自己搬到宿舍住,將近七年,妻子未予追究,沒想到最近,這名男子竟然當庭廣眾之下,大罵妻子又矮又肥又骯髒,妻子忍無可忍,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決,裁定這名男子沒有善盡家庭義務,還公然侮辱妻子,判准離婚獲准。 法律教室:   古語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婚姻出現裂痕,沒有一個第三人裁判,還真的不行!依我國現行民法要清官介入離婚案件,可是需一定條件喔![$1132$]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不好,想離婚,就檢視一下有無上述事由。這個新聞中,就是符合第五項「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的情形,而裁判離婚。那第二項「重大事由」指的是什麼呢?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即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例如:以付錢為夫妻行房事之前提,法院就認為「婚姻關係乃人倫之基礎,既神聖又莊嚴,被告竟以付錢為夫妻行房事之前提,類似色情交易,顯係對於婚姻神聖本質之侮蔑,自屬同法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事由」。這個新聞中,公然侮辱這部份行為即構成第二項的重大事由。   可別以為被判離婚就離婚,沒什麼了不起喔!如果你是符合上述事由之當事人,而被裁判離婚,依[$1138$]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之規定,不僅得請求第一項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亦得依第二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就是慰撫金。所以,這個委屈的老婆不妨一併請求一筆慰撫金。當然這位丈夫的公然侮辱行為,妻子也可依[$300330$]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送這個無理的老公一個小禮物,給這個不顧家庭又嘴臭的老公一個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