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收養變真收養,遺產泡湯了〈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某知名紡織董事長夫婦兩年前空難喪生後留下鉅額遺產,早年出養的張姓獨子向法院起訴確認繼承權。他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指出,生父、生母想讓他出國念書,訓練獨立人格,但受限於兵役限制,因此經人介紹,於民國五十六年立具收養書出養給「人頭」養父張姓華僑;六十一年間,張姓華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他才改姓張,以華僑養子的身分逃避兵役,並出國念書。張姓男子說,在美國念高中時住在大姊家,生父母定期探視,每年年終全家都會聚會,他與四位姊姊感情良好;民國八十六年,生父母到加州與他同住養老,他也曾陪生父回大陸老家祭祖,自始至終都沒有真的出養。
法律教室:
本案例報導事實其實就是關於「收養無效的原因」的問題,因為被收養的張姓獨子因為當時並未成年,故由其生父或生母代為與張姓養父收養的意思表示,並有訂立書面契約。先從收養是否無效來看,收養無效的原因如下:一、當事人間無收養的意思。二、收養者之年齡與非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三、近親間及輩分不相當之親屬間之收養。四、除夫妻所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所收養者。五、收養未經法院認可者。
張姓獨子主張「洪姓生父、生母想讓他出國念書,訓練獨立人格,但受限於兵役限制,因此經人介紹,於民國五十六年立具收養書出養給「人頭」養父張姓華僑;六十一年間,張姓華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他才改姓張,以華僑養子的身分逃避兵役,並出國念書。」
收養的要件之必須當事人間之收養合意,並出具收養書,向法院聲請收養的認可。所以,如果具有收養無效的原因時,依[$1163$]民法第一零七九條第五項規定,法院就不會認可收養。本案例中,洪姓生父與張姓華僑之間,因皆具備收養要件,唯一有爭議的是,張姓華僑具有英國國籍而為收養,但經法官調查,依張姓華僑收養當時的法律,張姓華僑雖持英國護照,但仍有中華民國國籍,依法可排除適用英國法律。其次,收養文件齊全,程序合法,收養人張姓養父、出養人洪姓生父等當事人先後死亡,無法得知收養的真偽內情;而收養時間長達卅年,若真無收養之意,為何都沒有辦理終止收養的想法或動作,該項收養應屬有效。
發佈日期:2007-11-20